2007年4月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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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老化失火 房东难辞其咎
当湖街道调委会 胡永明 马龙华

  2006年11月22日,在平湖做铁艺生意的安徽人缪某办完事,回到租住的门面房时,惊出了一身冷汗:房内所有的东西烧成了一片灰烬,其中包括珍藏多年的铁艺制作书籍十多本,初步估计损失就有5000余元。原来在11月21日半夜,该营业房内突然发生了一场大火。缪某在庆幸自己当晚没有睡在营业房里的同时,又为自己遭受的意外损失心痛不已。
  缪某很快找到该门面房出租人顾女士,要求对方赔偿火灾造成的财物损失。顾女士哪里能接受缪某的要求,认为把房子租给别人使用,自己哪要承担什么责任?相反,房子被烧得面目全非,缪某应当承担修缮房子的费用。两人争执激烈,平湖大南门村委会曾出面协调多次,双方还是未能达成一致。
  近日,大南门村调委会将缪某和顾女士两人之间的纠纷移送到当湖街道调委会调解。调解员根据从失火现场提取的烧焦的线路板来看,判断是由于室内电线老化造成短路引发了火灾。顾女士对此分析表示认同,但还是坚持认为自己不是房子的实际使用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指出,房屋出租人有修缮的义务,即出租人有责任及时修缮、保障住房安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顾女士应当赔偿缪某的损失。缪某在营业房内堆放了过多的易燃物品也是火灾发生的一个因素。最后在调解员的协调下,顾女士赔偿了缪某财物损失人民币3000元整。
  调解员手记:一场因意外火灾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最终虽然经调解得到了妥善调处,但给人的教训还是深刻的。当前许多出租人简单地以为,把房子租给了别人就什么也不用管了,这充分暴露出多数出租人对有关房屋租赁法律知识的欠缺。当湖街道调委会调处的租赁纠纷在逐年增多,这里要提醒广大房屋出租人:房屋出租人负有修缮的义务,出租房屋时一定要和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